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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東部地區廢容器及廢乾電池資源回收運輸費用補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70027143D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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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平衡東西部資源回收工作之推
    展,特針對執行東部地區廢容器及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者,給予運費補
    貼。

二  本要點補貼對象係執行宜蘭、花蓮及台東三縣廢容器及廢乾電池資源
    回收工作之資源回收機構或執行機關 (以下簡稱受補貼單位) 。

三  本要點補貼項目如下:
 (一) 本署公告應回收廢容器且目前東部地區無處理機構之廢玻璃容器、
      廢紙容器 (含鋁箔包紙盒包及紙餐具) 及廢塑膠容器 (不含 PET
      及發泡 PS 容器) 。
 (二) 廢乾電池。
 (三) 農藥廢容器。
 (四) 其他經本署公告之項目。

四  受補貼單位將補貼項目回收運送到西部處理機構前,除須依「一般廢
    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應於出貨當日或前
    一工作日至本署指定之公民營地磅機構過磅,並於「公告應回收之廢
    一般容器稽核管制聯單」或「廢物品委託回收清運管制聯單」 (以下
    簡稱管制聯單) 之備註欄蓋上地磅機構戳記 (須與標準戳記圖樣相符
    ) ,同時取得地磅機構地磅單 (以下簡稱地磅單) ,該地磅單僅做為
    出貨之佐證。

五  受補貼單位將補貼項目回收物送到西部處理機構接受稽核認證時,應
    立即將第四點之地磅單連同管制聯單給予稽核認證公正團體。並由稽
    核認證公正團體核對其管制聯單之戳記及地磅單之時間、車號、重量
    等資料無誤後,於其稽核認證報告備註欄註明來源 (宜蘭、花蓮或台
    東) 。

六  本要點運輸費用補貼之計算方式,以本署公告之東部地區運輸費用補
    貼費率乘以稽核認證公正團體開立之稽核認證報告認證回收量。受補
    貼單位得依前項計算之補貼金額 (新台幣) 併加回收清除補貼費開立
    銷售憑證,向本署申請。
    前項補貼經費係由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 (廢容器及乾電池
    ) 部分支應,惟因基金餘額不足時,即停止補貼。

七  本要點實施日期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