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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指定簡易自來水為飲用水之來源
歷史法規:
民國 87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87年2月17日環署毒字第0009006號公告.pdf
依 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一、簡易自來水係指取用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未經處理或經簡易淨水處
理後供人飲用之水,其用水人數達五百人或供水戶數達一百戶以上,
且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非屬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
公共給水設備及自來水事業之供水系統所供應之飲用水。
二、前項供水戶數之人口計算基準,以每人使用三十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
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