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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簡易自來水為飲用水之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50052274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環署毒字第0950052274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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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簡易自來水係指取用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經簡易淨水處理後供人飲用之
水,其用水人數達五百人或供水戶數達一百戶以上,且每日供水量在一百
立方公尺以上,非屬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及自來水事
業之供水系統所供應之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