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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
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三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及環境用藥管
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許可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
相關費用:                                                      
┌─────────┬───────┬────────────┐
│  申  請  項  目  │收  費  類  別│收    費    標    準    │
├─────────┼───────┼────────────┤
│一  許可證核發、展│書面審核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 (以下同│
│    延、復業、檢驗│              │) 八、○○○元          │
│    室搬遷、增加檢├───────┼────────────┤
│    驗室、增加檢測│系統評鑑審查費│每一檢測類別一八、○○○│
│    類別          │              │元                      │
│                  ├───────┼────────────┤
│                  │績效評鑑審查費│每一檢測項目二、○○○元│
│                  │              │ (同一檢測方法申請項目達│
│                  │              │十項以上者,以十項計算) │
│                  ├───────┼────────────┤
│                  │相關性測試審查│每一檢測類別二○、五○○│
│                  │費            │元                      │
├─────────┼───────┼────────────┤
│二  新增項目許可  │書面審核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八、○○○元  │
│                  ├───────┼────────────┤
│                  │績效評鑑審查費│每一檢測項目二、○○○元│
│                  │              │ (同一檢測方法申請項目達│
│                  │              │十項以上者,以十項計算。│
│                  │              │)                       │
├─────────┼───────┼────────────┤
│三  檢測報告簽署人│審核評鑑審查費│每一申請案五、○○○元  │
│    核可          │              │                        │
├─────────┼───────┼────────────┤
│四  許可證變更登記│證照費        │每一申請案五○○元      │
└─────────┴───────┴────────────┘

第 3 條
因公務需要於檢驗測定機構之補發、換發、變更許可證,免繳納證照費。

第 4 條
申請機構得依下列三種方式選擇其一,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費用,並備文 
通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一、支票:抬頭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二、匯票:抬頭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三、現金。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