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
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三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及環境用藥管
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許可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
相關費用:
┌─────────┬───────┬────────────┐
│ 申 請 項 目 │收 費 類 別│收 費 標 準 │
├─────────┼───────┼────────────┤
│一 許可證核發、展│書面審核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 (以下同│
│ 延、復業、檢驗│ │) 八、○○○元 │
│ 室搬遷、增加檢├───────┼────────────┤
│ 驗室、增加檢測│系統評鑑審查費│每一檢測類別一八、○○○│
│ 類別 │ │元 │
│ ├───────┼────────────┤
│ │績效評鑑審查費│每一檢測項目二、○○○元│
│ │ │ (同一檢測方法申請項目達│
│ │ │十項以上者,以十項計算) │
│ ├───────┼────────────┤
│ │相關性測試審查│每一檢測類別二○、五○○│
│ │費 │元 │
├─────────┼───────┼────────────┤
│二 新增項目許可 │書面審核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八、○○○元 │
│ ├───────┼────────────┤
│ │績效評鑑審查費│每一檢測項目二、○○○元│
│ │ │ (同一檢測方法申請項目達│
│ │ │十項以上者,以十項計算。│
│ │ │) │
├─────────┼───────┼────────────┤
│三 檢測報告簽署人│審核評鑑審查費│每一申請案五、○○○元 │
│ 核可 │ │ │
├─────────┼───────┼────────────┤
│四 許可證變更登記│證照費 │每一申請案五○○元 │
└─────────┴───────┴────────────┘
第 3 條
因公務需要於檢驗測定機構之補發、換發、變更許可證,免繳納證照費。
第 4 條
申請機構得依下列三種方式選擇其一,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費用,並備文
通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一、支票:抬頭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二、匯票:抬頭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三、現金。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