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主 旨: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性能規範參考原則」(如
附件),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 明:一、檢送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性能規範參考原
則」。
二、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及本署 101
年 5 月 16 日環署空字第 1010041253 號函附廢氣燃燒塔連續監測
設備規範專家諮詢會議紀錄及 101 年 6 月 12 日環署空字第 101
0049336 號函頒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廢氣燃燒塔監測設施性能規
範參考原則」辦理。
三、本案係為規範廢氣燃燒塔應裝設監測設備之監測項目及數據傳輸格式
等規範,本署爰訂定旨揭性能規範參考原則,供地方環保機關管制及
公私場所設置廢氣燃燒塔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參考,俾使廢氣燃燒塔
管制工作順利推動。
正 本: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副 本:經濟部工業局、中華民國化學工業責任照顧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