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精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以下簡稱整治費)繳費業者申報內容審理制度,提升審理效能,均
衡分配審理能量,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每季申報整治費之案件。
三、審理方式:(如附件流程圖)
(一)完整性審查:
1.繳費業者透過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提送資料,審理單位應進行完
整性審查。
2.審查範圍包含繳費業者申報明細、進口報單、產製報表、匯款單
據是否齊全。
3.申報進口物質者,應檢查輸入量、進口日期及報單編號是否填報
齊全,並檢查日期及報單編號是否有錯誤。
4.申報產製物質者,應檢查產製量、製造期程是否填報齊全,製造
期程是否為當季。
5.申報案件如有遺漏、資訊不明確,應即通知繳費業者進行補件。
(二)分級審理:
1.依金額分級審理:申報案件依前款完整性審查,應與海關進口資
料與廢棄物聯單資料,以電腦程式進行正確性自動比對,並以申
報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分級依據;如申報金額達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以上者,應進行人工審查;如申報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者,應依次目規定辦理。
2.每季抽查百分之二十五:當季繳費額度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者
,抽查百分之二十五,進行當季人工審查,並於每年度第四季審
查時,檢視如有未經抽審之業者,應進行人工審查,並確保每年
完成所有業者抽查至少一次。
3.人工審查:依據業者進口報單、產製報表及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
理系統登載內容,逐筆核對業者輸入、產製物質及廢棄物數量。
4.初審結果:經篩選進行人工審查案件,以人工審查結果作為初審
結果;未經人工審查之案件,以完整性審查結果作為初審結果。
(三)複審確認:
1.前款初審結果,應每季辦理複審抽查,抽查當季申報案件百分之
二十。複審結果有誤者,應就該案重新進行人工審查。
2.經複審確認無誤後,寄發審理結果予繳費業者。
四、下列案件應優先列入抽查範圍:
(一)與申報紀錄差異過大者。
(二)為本署指定類型業者。
(三)其他經本署認定之特定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