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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審理原則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精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以下簡稱整治費)繳費業者申報內容審理制度,提升審理效能,均
    衡分配審理能量,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每季申報整治費之案件。

三、審理方式:(如附件流程圖)
(一)完整性審查:
      1.繳費業者透過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提送資料,審理單位應進行完
        整性審查。
      2.審查範圍包含繳費業者申報明細、進口報單、產製報表、匯款單
        據是否齊全。
      3.申報進口物質者,應檢查輸入量、進口日期及報單編號是否填報
        齊全,並檢查日期及報單編號是否有錯誤。
      4.申報產製物質者,應檢查產製量、製造期程是否填報齊全,製造
        期程是否為當季。
      5.申報案件如有遺漏、資訊不明確,應即通知繳費業者進行補件。
(二)分級審理:
      1.依金額分級審理:申報案件依前款完整性審查,應與海關進口資
        料與廢棄物聯單資料,以電腦程式進行正確性自動比對,並以申
        報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分級依據;如申報金額達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以上者,應進行人工審查;如申報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者,應依次目規定辦理。
      2.每季抽查百分之二十五:當季繳費額度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者
        ,抽查百分之二十五,進行當季人工審查,並於每年度第四季審
        查時,檢視如有未經抽審之業者,應進行人工審查,並確保每年
        完成所有業者抽查至少一次。
      3.人工審查:依據業者進口報單、產製報表及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
        理系統登載內容,逐筆核對業者輸入、產製物質及廢棄物數量。
      4.初審結果:經篩選進行人工審查案件,以人工審查結果作為初審
        結果;未經人工審查之案件,以完整性審查結果作為初審結果。
(三)複審確認:
      1.前款初審結果,應每季辦理複審抽查,抽查當季申報案件百分之
        二十。複審結果有誤者,應就該案重新進行人工審查。
      2.經複審確認無誤後,寄發審理結果予繳費業者。

四、下列案件應優先列入抽查範圍:
(一)與申報紀錄差異過大者。
(二)為本署指定類型業者。
(三)其他經本署認定之特定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