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作業規定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處理支援項目,分列如下:
(一) 協助毒性化學物質應變資訊支援作業。
(二) 協助災區監控作業。
(三) 協助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四) 協助災區飲用水水質抽驗事項。
(五) 協助災區水體及空氣污染檢測事項。
(六) 協助災害原因調查。
(七) 有關應變措施協助事項。
三 支援時機:
(一) 發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經本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小組研判直
轄市、縣 (市) 政府無法處理時,由應變小組主動派員協助。
(二) 應直轄市、縣 (市) 政府請求支援。
四 支援程序:
(一) 中央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於本署成立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應變小組,執行有關支援事項。
(二) 中央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依該中心指揮官之指示
,執行有關支援災害處理工作。
五 支援作業方式:
(一) 依中央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之指示或由本署毒性化學
物質災害應變小組視災情需要,派遣本署相關單位 (機關) 之人員
組成支援小組,執行災害處理支援任務。
(二) 支援小組人員到達受災地區後,應擇定適當地點,作為人員報到、
災情簡報及分派工作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