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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力發電廠(不含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之川流式水力發電系統)之開發,於山坡地興建或擴建攔水壩(堰),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主    旨:公告「水力發電廠(不含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之川流式水力發電系統)
          之開發,於山坡地興建或擴建攔水壩(堰),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