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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水力發電廠(不含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之川流式水力發電系統)之開發,於山坡地興建或擴建攔水壩(堰),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70040937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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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水力發電廠(不含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之川流式水力發電系統)
之開發,於山坡地興建或擴建攔水壩(堰),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