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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加速改善場址採行風險管理措施之申請補助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環部授管字第1137110794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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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二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應加速改善場址採用風險管理作為時有所依
    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應加速改善場址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得於適當改善措施、控制或整
    治方法中納入風險管理方式,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執行經費補助。
(一)因受限於地質條件、環境狀況、污染整治技術或經濟效益等因素,
      導致無法有效益執行污染整治之場址。
(二)為公有道路(綠帶)、閒置用地或位處偏遠地區之場址。
(三)為廢棄物棄置場址,短期內尚無法將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四)為大型且污染情形複雜之含氯地下水有機污染物場址。

三、場址符合前點條件,得依污染場址風險評估結果,採取下列風險管理
    措施作為其適當改善措施、控制或整治方法:
(一)依阻絕地表與人體接觸途徑之措施,例如具有效厚度之水泥鋪面、
      不透水布或其他相功能材料覆蓋、級配鋪設。
(二)避免土壤逸散與蒸氣擴散措施,例如具有效厚度之水泥鋪面、不透
      水布或其他相功能材料覆蓋、蒸氣蒐集設施。
(三)防止地下水污染擴散措施及監測,例如水力牆、抽水措施、污染邊
      界監測。
(四)污染物固化穩定化處理,例如現地固化、穩定化或玻璃化方法。
(五)人體健康監測,例如依據污染特性提供相關健康檢查。
(六)場址環境管理與管制措施,例如圍籬、門禁管制、周界監控。
(七)其他風險管理措施。

四、應加速改善場址為整治場址者,其整治計畫內容應增加說明下列風險
    管理相關規劃內容:
(一)場址採用風險管理之理由、考量與目的。
(二)場址可能存在之潛在風險。
(三)規劃採用之風險管理措施、管理方式、執行期程及成效確核作法。
(四)場址採用風險管理措施後之風險評估結果。
(五)風險管理措施後之維運移轉規劃。
    應加速改善場址為控制場址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提出之適當改
    善措施,得依前項各款內容,提出執行風險管理相關規劃及說明。
    整治計畫應增列內容之撰寫說明如附件一。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補助計畫申請時,應併同檢附污染土
    地關係人辦理風險評估作業與風險管理之同意書作為申請附件。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補助項目包括風險評估作業與風險
    管理規劃費用,另風險管理措施執行費用得依採取措施內容另行編列
    ,併同納入申請。
    執行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規劃費用之編列得參考附件二單價表進行編
    列,每一場址申請補助計畫之總期間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