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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初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環部保字第1131018750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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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之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效率,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品質,落實預防及減輕
    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開發行為。

三、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檢具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第十三條
    檢具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應納入本部所定之「風力發電離岸系
    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未
    納入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四、前點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本部除依開發行為
    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六條進行程序審查外,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
    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件,其初審作業分二階段辦理。

五、第一階段由本部依檢核表所列項目進行檢核,符合規定者,辦理第一
    階段專案小組初審,由本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執行秘書擔任主席,邀集本會委員、專家學者二人至五人,必要時
    得邀相關機關代表,經初審通過後,由本部函送第一階段專案小組初
    審建議通過之結論。其有效期間為二年;必要時,得向本部申請展延
    一年。

六、開發單位應於前點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依據本部環境影
    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辦理第二階段初審: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容量證明文件。
(二)第一階段專案小組初審建議通過函。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
    開發行為條件特殊者,經第二階段初審同意後,得調整第一階段初審
    檢核表檢核結果。

七、本要點生效前,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至本部之風力發電離岸系
    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件,得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