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102-106年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計畫補助款申請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循字第1101141990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圖表附件:
附件一 年度底渣再利用計畫書.pdf
附件二 縣(市)政府申請核撥年度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補助款文件檢核表.pdf
附件三 切結書.pdf
附表 財務計畫檢核基礎.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為推動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提高焚化底渣妥善再利用率,特
訂定本申請原則。
二、依據:行政院 105 年 3 月 18 日院臺環字第 10500010997號函核
定「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修正計畫。
三、經費來源
(一)地方政府自籌款:地方政府自行籌措編列。
(二)本署補助款:依奉核准之年度中央公務預算編列辦理。
四、申請資格:依據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以下簡稱「底
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推動辦理垃圾焚化底渣再利用,且自有財源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之縣市政府。
五、申請補助方式
(一)依期限提送年度底渣再利用計畫書,計畫書包含要項如附件一。財
力等級屬不予補助之縣市,亦請規劃再利用計畫提送本署。
(二)申請期限及評比標準: 102 年再利用計畫書須於 102 年 4 月
底前提出,103~106 年度須於各該年 1 月底前提出,逾期不予
受理,本署依據各主辦縣市前一年補助款執行情形(6% )、焚化
廠底渣產生比率(4% )、再利用工作行政配合(20%)、底渣再
利用查核情形(20%)等成果,及受補助單位所提再利用計畫書(
50%),由本署廢棄物管理處及環境督察總隊進行評比,評比結果
做為核定補助之參據。
(三)補助額度:
1.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 2 類型底渣資源化產品使用於公共工程
:102 年依地方政府財力分級核予補助比率,並以每公噸補助
480~640 元為上限。自 103 年起補助比率逐年遞減 2%。
2.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第 1類型產品再利用:以每公噸補助 640
元為上限。
各年度補助比率如下表。
六、補助款核撥
(一)每年核撥 2次為原則,第 1次受補助地方政府須於當年 6月底前,
依補助款申請文件檢核表所列各項文件(如附件二)提出申請,第
2次須於當年 11 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二)以先完成再利用並備齊各項證明文件資料報本署核撥者,優先核撥
補助;本補助以競爭型評比機制。如各年度補助預算用罄,不再撥
款補助,申請補助單位應自籌經費支應;若預算執行成效不佳,次
年得減少補助申請額度,不得異議。
(三)地方政府申請核撥補助經費時,如有前期款項尚未撥付予再利用廠
商,本署得自本次核撥款項中扣減。
七、其他事項:
(一)地方政府應將本署補助款納入預算辦理,並於完成預算程序及補助
款入帳後,於次月起,按月於每月 8日前至本署「補助計畫經費網
路填報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二)地方政府提送之補助款申請書及補助款結算書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本署不予補助,並追究其責任及追繳補助費。
(三)本署將視各年度預算編列及核撥執行情形,適時修正本申請原則,
並於簽奉核准後據以辦理。
(四)地方政府應依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於計畫期間督導各執行機關所
辦理之工作事項,並配合本署不定期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