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每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預報資料顯示,於直轄市、縣(市)所在空氣品質區,未來將有連續二
日以上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警以上,且經中央主管機關研
判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趨勢者,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預報
當日結束前發布預警通知,並自通知翌日起至預報資料顯示無連續二日以
上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達一級預警以上,並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發布結束通知當日止,預警涵蓋空氣品質區之直轄市、縣(市)各
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有下列各項行為之一,致有散布空氣污染物之情
形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一、道路兩旁及公園使用吹葉機。
二、進行道路刨除鋪設作業或建築(房屋)拆除工程。但涉及公共安全者
,不在此限。
三、公私場所以非密閉式進行瀝青混凝土之裝卸、輸送、拌合作業。但配
合涉及公共安全之道路刨鋪者,不在此限。
四、港區內以非密閉式裝卸水泥原料。但採行替代防制措施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營建工程進行露天噴漆、噴砂作業。
六、進行鍋爐清除作業。但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或配合政府機關實施
定期檢查者,不在此限。
七、石化業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清洗或開啟孔蓋之相關維修作業。但配合
政府機關實施定期檢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