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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報知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88000770號公告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環署化字第1088000770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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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運作人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報知時,應
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報知專線為○八○○○六六六六六環保公害陳情專線、一九九九縣市
服務專線、環保局二十四小時緊急電話。
二、報知通訊電話為一一○、一一九緊急電話。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通訊或傳真號碼、網際網路或其他
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