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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本署98年11月19日環署廢字第0980104449號令、99年1月20日環署廢字第0990005841號令及98年8月31日環署廢字第0980076145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98700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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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廢止本署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九八○一○四四四九號令、
          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環署廢字第○九九○○○五八四一號令及九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九八○○七六一四五號令,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