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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80089421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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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小組設置要點
    第六點第一項規定,應成立初審小組召開初審會議審查風險評估計畫
    書及風險評估報告,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所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環境
    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小組(以下簡稱風險評估小組)就審查風險評估
    計畫書及風險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先成立初審小組召開初審會議。

三、初審小組成員由風險評估小組委員及專家學者,共五至七人組成,並
    由風險評估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就個案污染場址性質指定之。必
    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初審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初審小組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
    半數之同意。初審會議主席由參與會議之成員互選之。
    相關審查文件應於初審會議召開七日前,提送初審小組。

四、利害關係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第
    五條第三項規定,以書面推薦具相關領域專長或經驗之專家、學者時
    ,被推薦人應具備與個案污染場址性質相關之學經歷及專長,並需載
    明被推薦人姓名、學經歷、專長、連絡電話、地址等資料。
    前項推薦參與審查之專家、學者人數應以二名為限;總推薦人數逾二
    名時,應由各推薦方票選,票選結果有得票數相同之情形,則由本署
    簽報首長後核定。

五、初審會議應依下列議程進行:
(一)推選會議主席。
(二)風險評估計畫書或風險評估報告提出者簡報及答詢。
(三)初審小組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討論時,除初審小組及非計畫
      或報告提出者之機關代表外,其他人員均應離席。
(四)初審小組做成結論。

六、初審小組為製作紀錄之需要,得於召開初審會議中錄音、錄影或照相
    ;其餘出(列)席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但經主席同意者,
    不在此限。
    會議紀錄如有闕漏或錯誤,參加人員得於收到會議紀錄後十日內提出
    。如確屬實者,應予更正。

七、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小組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二項所定初審
    小組召開會議之次數,亦同。
    初審小組應就前次意見或會議結論之回覆,延續表達意見,確認提出
    者補正資料之回應是否足供審查判斷所需。
    初審會議如已作成結論,應提報風險評估小組審查。如要求計畫提出
    者補充或修正相關事項,送初審小組確認,以一次為限。初審小組成
    員或專家學者有不同意計畫提出者所補充或修正相關事項時,併初審
    會議結論提報風險評估小組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結論提報風險評估小組審查時,至少由初審會議主席或
    由主席指定一人代表出席會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