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全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環境影響
與健康風險評估業務,協助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
)之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相關制度建立與審查,特設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環境管理署署長遴聘後組成
,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環境管理署署長指
派副署長一人兼任。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其於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本部環境管理署得通知有關環境保護、生態保護、公共衛生等領域之
民間團體推薦人選經本署遴選後擔任本推動小組委員。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以下
簡稱風險評估辦法)所提出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以下
簡稱風險評估計畫書)之審查。
(二)依本法提出之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報告、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以下合
稱風險評估報告)內容合理性及完整性之審議。
(三)依本法訂定之風險評估方法內容、參數、資料修訂及更新等相關事
項之審議。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依任務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
小組召開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五、本小組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
主席裁決之,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本小組會議紀錄,以備
查考。
六、本小組審查風險評估辦法所定之風險評估計畫書前,應由召集人或副
召集人就個案污染場址性質成立初審小組,作成審查會議結論。審查
風險評估報告時,亦應由風險評估計畫書成立之初審小組為之。
除前項風險評估計畫書及風險評估報告外,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
址或控制場址,涉風險評估或風險管理相關事項時,亦得送初審小組
協助審查。該初審小組成立方式,依前項之程序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