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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申請適用鈕扣型含汞電池綠色費率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60022399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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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使鈕扣型含汞電池(以下簡
    稱電池)汞含量降低,以適用綠色費率方式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特
    訂定本要點。

二、電池汞含量基準值為五 ppm。

三、電池汞含量基準值適用下列電池:
(一)鈕扣型鹼錳電池。
(二)氧化銀電池。
(三)氧化汞電池。
(四)鈕扣型鋅空氣電池。
(五)由前四款電池獨立組成之筒型電池
(六)其他本署指定之電池。

四、電池汞含量之檢測,應由本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
    測機構),具「乾電池汞、鎘、鉛含量檢測方法」(NIEA R315. 02B
    )檢驗許可者,或由本署指定之檢測機構,依本署公告或指定之方法
    檢測。

五、責任業者應向本署提出申請,並經本署核准後,始得適用綠色費率。

六、責任業者依前點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由合格檢測機構出具其汞含量為五 ppm  以下之檢測報告,且為申
      請前三個月內之檢測報告。不同廠牌、型號、型式、規格、外觀式
      樣之電池,或同一製造商、不同製造國所製造之電池,均應分別檢
      附檢測報告。
(三)電池之實體樣本五組。
(四)其他本署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七、責任業者應於核准電池之個包裝明顯處,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低
    於五 ppm」文字。

八、本署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製造、輸入及販賣場所,查驗電
    池汞含量及其適用費率,必要時得要求責任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並無
    償提供電池供檢查,其數量以足供檢查所需為限,責任業者不得拒絕
    。

九、責任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依行政程序法撤銷其電池綠色費
    率資格之適用:
(一)經本署查驗其電池汞含量超過五 ppm。
(二)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三)違反其他本署認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