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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0342號公告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資源回收再利用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環署廢字第0940060342號公告.pdf
附件: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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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
環境保護產品項目,計四大類十五項產品,其應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
用許可之規格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詳如附件。
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
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如為附件所列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
品者,應依附件年度採購金額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