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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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煤灰、高爐石(渣)、轉爐石(渣)、脫硫渣、水淬高爐石(渣)為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80078373號函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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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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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公告煤灰、高爐石 (渣) 、轉爐石 (渣) 、脫硫渣、水淬高爐石 (渣) 為
第三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依 據:「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煤灰、高爐石 (渣) 、轉爐石 (渣) 、脫硫渣、水淬高爐石 (渣) 為第二
類廢棄物清除機構得經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