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附表一所列之聚丙烯醯胺、聚氯化己二烯二甲基胺及氯甲基一氧三環
二甲基胺聚合物之高分子凝聚劑,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二、當飲用水水源之原水濁度大於二五○NTU 時,始得使用本公告之高分
子凝聚劑,並應於每次使用後七日內依附表二高分子凝聚劑使用紀錄
申報表之格式製作紀錄,以書面或網路傳輸方式向環境部申報。上述
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不得使用高分子
凝聚劑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三、其他事項依環境部公告之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