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本公告附表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五年十
一月三日環署基字第○九五○○八六三四三號公告有關物品回收清除
處理費費率(機動車輛類)部分同時廢止;本公告附表二自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
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依基金安全庫存及環保標章取
得比例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
關規定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