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八條。
公告事項:一、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
再生利用、輸入或輸出情形之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應以
本公告及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址:http://waste.ep
a.gov.tw)所定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向中央主管機關連線申報。
二、指定公告事業之基線資料申報:
(一)基線資料之申報包含申報事業基本資料、主要原物料使用量、產品
產量或營運狀況、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等資料。
(二)事業基線資料如有變動時,應於事實發生後自行連線修改,並檢具
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動備查。
三、產生或回收再利用屬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清
運免網路連線申報之再生資源項目」者,免依公告事項四(二)、五
(二)及八(一)規定申報或遞送聯單。
四、指定公告事業屬再生資源產生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
(一)再生資源產出、貯存及回收再利用(或輸出)情形申報:
1.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季影響再
生資源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再生資
源項目、數量、貯存及回收再利用(或輸出)情形等資料。
2.廠內回收再利用項目,應另申報再生產品名稱、數量。
(二)再生資源清運情形申報:
1.清運其產出之再生資源至事業以外,應於清運前連線申報並列印
遞送聯單,其內容包括清運再生資源之日期時間、車輛車號、項
目、數量及清運、回收再利用(或輸出)情形等資料。
2.應於清運後九十日內,主動連線查詢回收再利用情形,若該批再
生資源尚未回收再利用完畢,應主動追查其流向及向中央主管機
關報備,並副知再生資源產源及回收再利用者所在地主管機關。
五、指定公告事業屬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
式:
(一)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季再生資源收
受、貯存、回收再利用情形及再生產品名稱、數量、營運狀況等資
料。
(二)收受再生資源時,應核對遞送聯單內容,並於收受再生資源後七十
二小時內連線申報再生資源收受日期時間及回收再利用方式等資料
;回收再利用完成後七十二小時內,連線申報完成日期時間。發現
收受再生資源之各項回收再利用內容與產出者申報資料所載不符時
,應於發現之翌日起十日內,請求該事業連線補正申報資料,並向
再生資源產源及回收再利用者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六、指定公告事業屬輸入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
(一)輸入情形申報: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連線申報
前季再生資源輸入日期時間、項目、數量、輸出國及回收再利用完
成日期時間、方式、再生產品名稱、數量、營運狀況等資料。
(二)輸入依「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須申請許可之再
生資源項目,應另依下列規定申報輸入情形:
1.輸入者應於再生資源抵達本國口岸前連線申報輸入口岸、到岸日
期、預定提貨日期、運輸方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
用方式等資料。申報資料如有變更時,應立即上網申報變更事項
。
2.再生資源在本國境內之運送,輸入者應於提貨前上網申報再生資
源運送日期等相關資料。並於回收再利用完成後七十二小時內連
線申報完成日期與方式等資料。
七、指定公告事業屬輸出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
(一)輸出情形申報: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連線申報
前季再生資源輸出日期時間、項目、數量、接受國及回收再利用方
式等資料。
(二)輸出依「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須申請許可之再
生資源項目,應另依下列規定申報輸出情形:
1.輸出於境外回收再利用者,應於再生資源運送出口作業出場(廠
)前連線申報輸出再生資源代碼、數量、包裝形式、成分等資料
。並於再生資源裝運後連線申報運送機構、報關單號碼、貨櫃號
碼、裝運日期等英文資料。
2.再生資源於運抵接受國港口時,提領人須於收受後七十二小時內
連線申報接收日期、是否接收等資料。回收再利用完畢後,接收
國回收再利用者於回收再利用完成後七十二小時內連線申報回收
再利用完成日期及方式。
3.接受國提領人及回收再利用者應以申報系統(網址:http://wa
ste.epa.gov.tw/export) 所定格式、項目、內容連線申報。
八、遞送聯單遞送方式:指定公告事業除須依連線申報作業規定辦理外,
亦應依下列規定遞送其聯單,並將該聯單資料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
(一)於境內清運再生資源至事業以外,應於清運前連線申報並列印一式
三份遞送聯單。三份遞送聯單經清運者核對簽收後,一份由產生者
自行存查,二份遞送聯單應隨同再生資源由清運者於十日內送交回
收再利用(或輸出)者核對簽收,清運者保存一份,一份由回收再
利用(或輸出)者存查。
(二)依「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須申請輸入許可之再
生資源項目,其於本國境內之運送(港口至回收再利用場所),應
將網路申報之資料列印一式二份遞送聯單。二份遞送聯單送交清運
者簽章,聯單應隨同再生資源運抵回收再利用場所,經輸入者簽收
後,一份由輸入者自行存查,一份由清運者保存。輸入者與清運者
為同一事業時,免列印中文遞送聯單。
(三)依「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須申請輸出許可之再
生資源項目,於境內境外清運時:
1.本國境內之運送(再生資源出場(廠)至港口),應將網路申報
之資料列印出一式二份遞送聯單。二份遞送聯單經清運者簽收後
,一份由輸出者自行存查,一份應隨同再生資源運抵輸出港口後
,由清運者保存。輸出者與清運者為同一事業時,免列印遞送聯
單。
2.再生資源裝運後應填具一式二份英文遞送聯單。一份由輸出者自
行存查,一份由接受國回收再利用者自行保存。
九、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時,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中
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
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十、本公告自九十二年七月三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