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發放方式及對象。
公告事項:一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 (如附表,表列金額均已含各項稅
賦) 。
二 除本署另有規定或專案辦理者外,受補貼機構應配合及遵守下列事項
:
(一) 受補貼機構執行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作業,應符合「廢棄物清
理法」、「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應回收廢棄物
稽核認證作業辦法」、「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
標準」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 受補貼機構執行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工作,若衍生環境衛生及
火災等問題,概由受補貼機構自行負責。
三 發放對象: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
核管理辦法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格之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業。
四 發放方式: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業依據稽核認證單位當月實際認證
回收量、認證處理量,並檢具發票向本署申請撥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費用,經本署審核完成後始撥付之。
五 本公告補貼費用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本署得依實際
需要修訂補貼費用與實施時間。
六 本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環署基字第○九一○○○二一八八號
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