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 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 十六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 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 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第 3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 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