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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合作物耕作期程執行農地污染調查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30027175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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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各級環保機關辦理農地污染調查作業時,應預留後續依調查結
    果辦理應變必要措施及相關處理程序之合理作業時程,期杜絕受污染
    農地食用作物流入消費市場,以保障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環保機關預先列入施政規劃執行之計畫型農地污染調查作業,可
    預估其工作排程實施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檢舉陳情案。
(二)農業機關之食用作物檢測結果,懷疑農地遭受污染時之調查作業。
(三)衛生機關針對上市之農產品調查結果異常,懷疑產源農地有遭污染
      之虞,所進行之調查作業。
(四)其他具突發性或緊急應變時效性之個案調查作業。

四、本要點所稱農地污染調查,指所調查環境介質為農地土壤之現場勘查
    、污染查證及採樣檢測作業。

五、農地污染調查作業之執行時間應參照附件之作物輪作方式,依下列時
    程規定進行規劃:
(一)現場勘查:委辦之調查計畫自簽約後四十五日內,完成資料蒐集、
      空間套繪準備及調查範圍現場勘查。
(二)採樣調查:應就現勘成果研判作物實際採收時間,以規劃合宜之採
      樣時程,應於作物採收前二個月完成採樣。
(三)檢驗分析:採樣完成後應儘速完成檢驗分析及提交檢驗報告,應於
      作物採收前一個月完成。
(四)作物管制:應於作物採收前,完成受污染農地食用作物控管。

六、各級環保機關辦理農地污染調查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調查範圍確定後,即通知各級農業主管機關提供耕作人、收穫時間
      及供灌時程等相關資料。
(二)調查時程確定後,即通知各級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記明採樣日期
      、地號、面積等資料,若調查範圍及時程同時確定,得併前款規定
      辦理。
(三)進場調查前,以書函通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耕作人,並得辦理調查
      前說明會,說明法令依據、採樣日期、調查辦理方式、後續行政流
      程等。
(四)經評估研判污染情形嚴重時,得邀集地方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召開
      農地土壤污染研商會議,依權責分工辦理巡查及管制等相關事宜。

七、各級環保機關辦理農地污染調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配合現場作物狀況,避免妨礙農耕施作或毀壞地表作物。
(二)執行人員應正確紀錄採樣位置、座標、及對應之坵塊或地號、土地
      現況及作物生長情形,並拍照或錄影存證。
(三)發現作物生長狀況已接近收穫時間,應完整記錄土地使用現況及向
      耕作人查詢收穫時間,並立即通知農業主管機關,以有效辦理後續
      列管事宜。
(四)發現調查範圍之作物有人為搶收或提前收穫情形時,應即依處理農
      地污染事件標準作業原則之食用作物處理原則辦理緊急應變措施。

八、各級環保機關完成農地污染調查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土壤檢驗報告完成後,應將受污染農地檢測結果通知各級農業及衛
      生主管機關,並得召開協商會議。
(二)應彙整調查成果,製作公告管制資料及套繪範圍,並得辦理公告前
      說明會,邀請受污染農地之土地所有人及食用作物耕作人等參加,
      說明法令依據、污染調查結果、後續行政管制及其他必要措施等。
(三)受污染農地食用作物收穫前執行插牌、作物管控及其他應變必要措
      施,以杜絕流入消費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