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每年度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查證與評估等相關例行性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針對土壤或地下水受污染之虞之場址進行調查、查證、管制、評估
及監測等工作。
(二)針對經公告之場址進行調查、評估、驗證、監督及查核等工作。
(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基金
用途,經本署評估為必要性補助項目。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補助項目應優先要求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及污染土地
關係人依法採取相關作為,於其不明或不作為時,始得申請補助代
為執行。
(二)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向本署提出申請,並於本署土壤及地下水資訊管
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線上填報申請相關資料。但有急迫性
個案者,不在此限。申請流程如附件一。
前項第一款申請代為執行費用者,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代
為支應費用求償案件列管作業原則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本署施政目標及本要點檢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
畫(以下簡稱工作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緣起、計畫目標及效
益、環境現況、工作內容、執行方法、執行期程、經費需求、申請
年度執行中相關計畫等,格式如附件二。
(二)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應備文件。
前項第一款效益,應以量化說明;執行期程應包括預計期程及查核點
。
第一項第一款經費需求應包含行政事務費及委辦費兩部分,除依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機
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編列外,應分別依附件三、附件四編列,另
依本署函送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環保機關辦理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調查查證與評估工作經費編列基準進行編列。
五、本署審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線上初審
工作計畫書經本署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始進入複審程序;不符
合規定者,退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資訊系統進行補件修
正;補件修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應予駁回。
(二)工作小組複審
複審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委員組成之工作小組(以
下簡稱工作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聘請專家學者,針對工作內
容及經費額度等進行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署函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依複審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複審未通過者,退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複審意見於資訊系統進行修正;修正後
仍不符合規定者,應予駁回。
(三)複審通過後,提報本署預算執行及重大採購推動小組會議審核,通
過後予以核定。
本署依前項第一款進行審查時,前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業務推
動績效考評成績及補助地方經費支用執行率亦將納入參考。
第一項第三款工作計畫書經核定後,倘計畫內容或數量需做調整、變
更或展延,應先報經本署同意後,方得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一)經費撥款、支用及核銷,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機關經費
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會計作業注意事項)辦理。依納入預
算方式辦理為原則,並於請款時一併提送納入預算證明正本(格式
依會計作業注意事項附件)。另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將領據等
相關資料函送本署辦理尾款請領,若有賸餘款,應於當年度繳回。
(二)除人事費外,工作計畫書內之行政事務費,可依實際需求自行調整
支應,各項目間流用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應於當年度
十一月十五日前將變更計畫經費明細表彙整函送本署備查。若流用
比率超過百分之十,需事前報經本署同意後,方得變更使用。
(三)當年度計畫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完成計畫結案,除將相關成果及經費
最終支用情形上傳本署資訊系統外,並應將書面資料及補助地方政
府經費結案報告表函送本署辦理結案。
七、本署督導及管制考核工作,規定如下:
(一)補助計畫經費應符合本署專帳列管原則,相關執行需於預算會計暨
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BAF) ─補助經費管理系統作業。
(二)未經本署同意即自行調整、變更或展延計畫書內容或數量者,將依
年度地方環境保護機關績效考評相關規定酌予扣分。
(三)本署將依當年度地方環境保護機關績效考評相關規定,針對所提之
工作計畫書進行查核工作,並將執行情形作為次年度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補助經費額度之參考依據。
(四)前年度計畫經費如未依預估執行,致執行率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
則次年度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申請年度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五)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如補助經費未使用於核定計畫或有移作他
用途時,經本署查明認定屬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
署通知後將補助款全數繳還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