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國內使用中汽車指於我國公路監理機關登記車籍,且未辦理停駛、報
廢、繳銷、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車輛;其檢驗實施方式如下:
(一)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依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
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規定辦
理。
(二)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依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實
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公告規定辦
理。
(三)機車:依機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
期限公告規定辦理。
二、進口國外使用中汽車之認定及檢驗實施方式如下:
(一)國外使用中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
項所定排放標準及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
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國外使用中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
項所定排放標準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
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外使用中機車: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及機車車
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