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八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一、各項空氣污染物經模擬後,其模擬範圍內各受體點或軌跡線或網格增
加之空氣污染物濃度,應符合容許增量限值如下表:
二、本限值各項符號定義如下:
(一)Cs:指空氣品質標準,其中懸浮微粒為日平均值,其餘污染物為小
時平均值。
(二)Cb:指空氣品質背景值,係以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計算。
三、地區空氣品質背景值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布於網站之資料。
四、位於二級防制區或符合標準之總量管制區之同一公私場所,同年累計
新增或變更二個以上之固定污染源,其總增量加上空氣品質背景值應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位於三級防制區之同一公私場所,同年累計新增或變更二個以上之固
定污染源,其總增量仍應符合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五、若模擬範圍中跨不同之防制區,各區增加之污染物濃度需符合各防制
區之容許增量限值。
六、實施日期:九十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