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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溫字第1040111710G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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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廢止「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