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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溫字第1040111710G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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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主 旨:廢止「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廢止「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