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原則
一 為使各級環境保護機關依循適當原則裁處合理之行政罰鍰,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制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係考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對環境之衝擊性、過去違規紀錄
、行政措施之配合度、污染防治設備之操作維護等因素而訂定,其詳
細規定如附表。
三 省 (市) 、縣 (市)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依轄區環境特殊需要另訂較
嚴格之處罰額度原則,報請核備。
四 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應定期檢討本原則之辦理情形,適時修正;其執行
績效由上一級環境保護機關予以考核。
貳 附表。
(附件略、詳見電腦磁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