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少量攜帶環境用藥限於表列上之藥品種類 (
如附表) ,不在表列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文件始得進口。
二 少量攜帶進口之環境用藥限定數量:液體總量一公升以下 (含一公升
) ;固體總量一公斤以下 (含一公斤) 。經常出入境 (係指三十日內
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之旅客及交通工具服務人
員,每月僅能攜帶一次,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不得攜帶。
三 少量攜帶進口之環境用藥,其種類及數量如符合前述規定,得由財政
部各關稅局逕依權責放行。
四 數量超過規定之環境用藥,可選擇將超量部分退運。如不退運,得由
財政部各關稅局逕行移送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五 少量攜帶進口之環境用藥限供自用,不得對外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