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噪音管制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第一期及第二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量測方法為機器腳踏車噪音
量試驗法(如附件)及七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訂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 CNS 5799 汽車噪音量試驗法。
二、第三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量測方法為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修
訂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5799 機動車輛噪音量試驗法;第四
期及第五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量測方法為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
修訂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5799 機動車輛噪音量試驗法。
三、第六期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之機車噪音量測方法為一百零五年六月
八日修訂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5799:2016 機動車輛噪音量
試驗法;汽車噪音量測方法為國際規範 UN/ECE Regulation NO.51-
03 及其後續修正相關規範。試驗場地應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符合
ISO10844:2014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