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內含 HCFC-22 之 7.1 kw 以下窗型空調(含分離式)之產品與設
備」禁止輸入,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 7 條。
公告事項:一、下列四類空氣調節器貨品分類號列(C.C.C.Code)內含 HCFC-22 之
7.1 kw 以下窗型空調(含分離式)之產品與設備者,屬旨揭列管產
品設備:
(一)8415.10.10.10-7 ,具有冷藏機組之窗型或壁型空氣調節器,自足
式。
(二)8415.10.10.20-5 ,具有冷藏機組之窗型或壁型空氣調節器,分離
式系統。
(三)8415.10.90.10-0 ,其他窗型或壁型空氣調節器,自足式。
(四)8415.10.90.20-8 ,其他窗型或壁型空氣調節器,分離式系統。
二、前揭四類空氣調節器貨品分類號列未內含 HCFC-22 之 7.1 kw 以下
窗型空調(含分離式)之產品與設備進口,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
應以免證通關代碼「EPA90000000001」辦理申報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