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三條規定之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之判
定位置,適用原則如說明如下:
一、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
為管制之判定位置,應於廠房外、周界或周界外,並能明確判定污染
物係由受稽查污染源所逸散。」所指廠房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規定,係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而周界依固定
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係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
二、依前揭規定,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
行為管制之判定位置,針對公私場所污染源設有廠房者,應於廠房外
執行空氣污染行為判定;針對公私場所污染源無設置廠房者,應於周
界或周界外執行空氣污染行為判定,且適用上應以稽查人員之官能(
目視、目測及嗅覺)能夠明確判定污染物係由受稽查污染源所逸散,
並不受鄰近污染源影響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