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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資料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資字第00950069510號函
法規體系: 監測資訊/環境監測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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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有效整合環保領域資料,以提
    供本署施政決策之完整背景資料及趨勢分析,特成立環境資料庫推動
    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要點所稱之環境資料庫係指環境品質、環境管理、環境背景、污染
    源、資能源、地理資訊暨生態保育等資料之綜合體。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制定環境資料庫策略及方向規劃。
 (二) 協助環境資料庫建置計畫委辦執行。
 (三) 建立環境資料 QA/QC  架構與制度。
 (四) 蒐集環境管理資訊資料 (含現有作業機制及流程) 。
 (五) 辦理環境資料庫內容之應用及管理與單位內部之宣導、作業整合。
 (六) 規劃外部環境資料整合及建議事項。
 (七) 提供環境資料庫整合技術。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主任祕書兼任;小組成員為十五人,由本署綜合計畫處、空氣品質
    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質保護處、廢棄物管理處、環境衛生及毒物管
    理處、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工程處、環境督
    察總隊等單位副主管兼任;科技顧問室由顧問兼任;祕書室、會計室
    由簡任人員或科長兼任;統計室、政風室由科長兼任;環境檢驗所、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副所長一人兼任。

五、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監資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祕書一人,由監資處副處長兼任;工作
    人員若干人,受執行祕書指揮監督,辦理本小組事務。

六、本小組執行任務之分工詳如附表。

七、本小組為執行任務,得設若干分組,以任務編組方式邀請本署相關人
    員及專家學者組成,協助辦理環境資料庫技術諮詢。

八、各分組得置主持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小組成員擔任之。

九、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執行祕書代理之。

十、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本署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