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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省(市)及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0 月 0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環字第0920080125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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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爭,各省(市)或縣(市
    )政府得設置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次:
    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
    措施。
  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  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  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組織如次: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於縣(市)政府,由縣(市)長兼任之;於省
    (市)政府,由省(市)長或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委員,由工業、農業、衛生、警察、工業安全、環境保護及其
    他相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首長兼任。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境
    保護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五、本小組開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

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
    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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