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昇地方環保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公害污染案件之效能,加強為民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為各地方環保機關。
三、考核期間:每年一至十二月。
四、評分方式及項目:
評分方式由本署分別就公害陳情專線作業、公害陳情案件處理情形、
公害陳情資訊系統運作管理、民眾滿意程度、行政作業配合情形及實
地查證等綜合指標進行考核,細部指標評分項目及權重分配如下:
(一)各單位公害陳情專線作業評估(權重占百分之二十):
由本署管考處排定測試人員依各單位案件數量之比例,不定時以電
話方式抽測各單位公害專線之運作情形,並就:
1.接聽人員接聽狀況(占百分之六)。
2.接聽人員服務態度與品質(占百分之八)
3.處理結果回覆狀況(占百分之四)。
4.是否依電話接聽標準作業程序接聽應答(占百分之二)予以評分
。
(二)公害陳情案件之處理績效評估(權重占百分之二十),由本署報案
中心公害陳情系統之統計分別就:
1.公害陳情案件平均處理時間(占百分之八)。
2.公害陳情案件逾期未處理比率(占百分之四)。
3.公害陳情案件中一再陳情案件占受理案件比率(占百分之三)。
4.公害陳情案件列管名冊之清查案件、複查成效(占百分之五)予
以評分。
(三)公害陳情資訊系統運作管理評估(權重占百分之十五),由本署報
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之紀錄分別就:
1.地方執行公害陳情系統連線作業配合及資料管理維護情形(占百
分之八)。
2.公害陳情案件列管名冊之清查案件清查比率及清查結果鍵檔成效
(占百分之七)予以評分。
(四)民眾滿意度及行政作業配合情形評估(權重占百分之二十),由本
署進行評分:
1.配合公害陳情系統滿意度調查作業調查比率(占百分之五)。
2.本署管考處及環境督察總隊(北、中、南三區環境督察大隊)由
系統篩選案件進行滿意度調查結果(占百分之三)。
3.由外部機構進行客觀之民眾綜合滿意度(占百分之三)。
4.提報獎勵人員舉發污染案件中核發獎金件數佔提報數比率(占百
分之四)。
5.行政作業配合情形(占百分之五)予以評分。
(五)實地查證評分部分(權重占百分之二十),由本署前往受評單位分
別就:
1.陳情案件處理之追蹤管制及懇談協談情形(占百分之八)。
2.案例抽測查證(占百分之五)。
3.員工訓練及要求等內部管理情形(占百分之二)。
4.陳情案件稽查紀錄及檔案管理(占百分之五)予以評分。
(六)政策措施執行之配合(占百分之五),由本署公害陳情相關主管評
分。
(七)加分項目
行政措施之創新(占百分之五)
五、獎懲:併入本署年度「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計畫」辦理考核獎懲。
六、本要點實施所需經費,由本署管考處預算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經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