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等過程緊急應變系
統建立計畫」審查作業,訂定本要點。
二、「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等過程緊急應變系統建立
計畫」審查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前將緊急應變系統
建立計畫書送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經當地
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通知該運作場所依相關規定申請運作許可或使
用核可文件。
四、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時間以三十日為限。
五、審查作業流程中,運作場所、主管機關應填寫如附件一之審查作業流
程紀錄表中相關欄位。
運作場所應填寫欄位(一)之內容,連同本公告之緊急應變系統建立
計畫乙份送當地主管機關,另備乙份自存。
主管機關收件後,依如附件二之項目及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為核
可者,填寫欄位(二)之「核可紀錄」各欄;審查結果為不核可者,
填寫欄位(二)之「退件紀錄」各欄,並通知該運作場所限期(收件
後三十日內)補正。
六、縣(市)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將審查完成之緊急應變系統建立計畫書
及附件一、二存檔備查,另複製附件一、二各乙份,發文送交該運作
場所並通知審查結果。
七、審查作業應依附件三之審查標準逐項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