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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噴射引擎機器腳踏車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10083814A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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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加速淘汰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
    車 (以下簡稱機車) ,鼓勵提前汰舊換新,以補助購買低污染噴射引
    擎機車之方式,減少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申請者持有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 前出廠之機車,且於公告
    日起完成舊機車報廢回收手續並新購經本署審核通過之低污染噴射引
    擎機車者。

三  本要點所稱低污染噴射引擎機車係指機車配備電子噴射引擎、加裝觸
    媒轉化器,且該機車排氣污染值低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機車排放
    標準之二分之一。

四  補助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依據。但
    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即停止補助。

五  補助標準: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經本署審核通過後,由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新臺
    幣三千元及資源回收基金補助廢車回收獎勵金 (其金額以本署公告之
    當年度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為依據) 。

六  申請補助計畫書:
    機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應檢具低污染噴射引擎機車補助申
    請計畫書 (以下簡稱計畫書) 五份送由本署審核,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下列項目:
 (一) 本署核發之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合格證明影本 (證明該車符合本要
      點第三點之規定 ) 。
 (二) 機車主要元件及成本分析。
 (三) 機車建議零售價格及預估銷售數。
 (四)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執照影本,及代辦經銷商清冊。
 (五) 其他本署指定文件。

七  申請程序:
 (一) 申請者應填具補助高污染老舊機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噴射引擎機
      車申請表 (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一) ,並檢附下列文件,經由
      新購機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機車製造廠或代理商轉送本署提出補
      助申請。
      1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法人登記證書) 影本 (政
        府機關免附) 。
      2 汰舊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監理單位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 (
        報廢) 影本。
      3 新購機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4 新購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5 其他證明文件,如二親等血親或配偶關係證明文件。
 (二) 申請者應當場填具補助高污染老舊機車汰舊換新領據 (如附件一)
      ,若機車經銷商先行墊付補助款,申請者可當場領取補助款,若機
      車經銷商未先墊付補助款,則由本署依申請表所列受款人地址寄發
      補助款。
 (三) 對先行墊付補助款之機車經銷商,每件申請補助案由空氣污染防制
      基金支付代辦申請補助之代辦費一百元,該等機車經銷商應以開立
      發票方式,向本署請領。

八  注意事項:
 (一) 申請者與汰舊機車車主須為同一人。但新購機車車主得為申請者本
      人或二親等以內之血親 (如父子、兄弟、祖孫) 或配偶關係。
 (二) 新購機車時,須將汰舊機車交由機車經銷商代辦回收手續。
 (三) 汰舊機車行車執照未記載出廠日期者,以原發照日期為依據。
 (四) 若無汰舊機車行車執照之申請者,可檢附含出廠日期、車主姓名、
      牌照號碼及引擎號碼等相關清晰車籍資料影本代之。
 (五) 機車經銷商對於每輛汰舊機車,應彙整填據補助高污染老舊機車汰
      舊換新回收管制表 (如附件二) ,並保存至少二年,以供查核。

九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