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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民營加油站修改電腦自動化系統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1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10056544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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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公平合理補助加油站修改電腦
    自動化系統 (POS)  ,使空氣污染防制費與油價能分別列示於統一發
    票,特訂定本原則。

二  每站補助修改費用之計算方式為:軟體系統修改研發及安裝測試費用
    補助金額十二聯式出據機修改費用補助金額。

三  加油站之軟體系統修改研發及安裝測試費用最高補助金額計算方式如
    左:
 (一) 加油站修改前原使用同一廠商電腦自動化系統之總站數為六站以上
      者,其計算方式如下:每站補助金額=新台幣五○○○元+ (新台
      幣二五○、○○○元/加油站修改前原使用同一廠商電腦自動化系
      統之總站數) 。
 (二) 加油站修改前原使用同一廠商電腦自動化系統之總站數為五站以下
      者,軟體系統修改研發及安裝測試費用每站補助金額最高新台幣五
      萬五千元。
 (三) 前述 (一) 之計算結果,於小數點後以四捨五入計算。

四  電腦自動化系統修改不含後台電腦主機修改或不含前台 (泵島) 電腦
    主機修改者,其軟體系統修改研發及安裝測試費用每站補助最高金額
    為前述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五  二聯式出據機修放費用每台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元。加油站未申請軟
    體系統修改研發及安裝測試補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二聯式出據機修改
    費用。

六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應填寫申請表 (如附表) ,並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
    營業證照等資料向本署提出。
(備      註:附表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0 卷 2 號 13 頁)

七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應於八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開始營業,並於八十
    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八  本原則自公告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