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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申請有害事業廢棄物棄置場採樣許可案審核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檢字第0910041763號公告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污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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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審核有害事業廢棄物棄置場採樣許可申請案,特依環境檢驗測定機
    構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條第四項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得單項提出廢棄物檢測類有害事業廢棄物棄置場採
    樣項目之申請。

三  申請機構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 依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申請許可案審核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 十四之規定。
 (二) 申請機構人員參與自行辦理或外部相關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人
      員訓練要求如下:
      1 場址工作者 (設備操作員、採樣員、現場監督管理人員) ,至少
        接受四十小時之非現場教育及三日之實際或模擬現場經驗。其內
        容如下:
      (1) 場址安全計畫及安全工作實務。
      (2) 預期之危害本質及有害物之處理。
      (3) 安全採樣技術。
      (4) 緊急應變和急救措施。
      (5) 現場監測設備儀器之使用。
      (6) 現場特殊採樣設備之安全使用。
      (7) 防護衣著之使用、檢查、維護及除污。
      2 負責人 (採樣及安全衛生負責人) 除應符合三、 (二) 1.規定外
        ,並需考量個別場址特性增加八小時之專業訓練。其內容如下:
      (1) 場址工作區之經營管理。
      (2) 有害事業廢棄物場址清除作業管理。
      (3) 安全防護衣著、設備之整體使用與除污作業。
      (4) 相關環保法規及檢測方法之認識。
      3 上述人員每年至少再接受八小時相關之在職訓練。
 (三) 具備專屬採樣所需設備、儀器及相關放置、校正維護場所。
      其設備要求如下:
      1 至少具有B 及C 級之個人防護裝備,必要時需有A 級防護裝備。
      2 監測設備為直讀式儀器或其他監測設備;至少包括輻射強度、爆
        炸下限及揮發性有機物、氰化氫、硫化氫等氣體之監測設備。
      3 適用不同基質之採樣工具、樣品盛裝保存容器、採樣準備工具 (
        如手動或自動式之開桶器) 、廢棄桶移動設備等。
      4 場地安全防護設備如下:
      (1) 作業區別及隔離、除污、安全示警等設施。
      (2) 急救設備、抑制設備 (吸附劑、滅火劑) 。
      (3) 通訊聯絡、交通工具及其他支援協調設施等。

四  本作業規範之個人防護裝備分級內容如下:
 (一) 符合A 級規格之個人防護裝備如下:
      1 自供空氣式人工呼吸器。
      2 正壓全密封式之化學防護衣及內式化學防護手套。
      3  適當之工作服。
      4 鐵頭、鐵底具化學防護之長 (半長) 統靴或鐵頭、鐵底具化學防
        護之安全鞋與可棄式化學防護鞋套。
      5 適當之安全帽。
  二  符合B 級規格之個人防護裝備如下:
      1 自供空氣式人工呼吸器。
      2 頭套連身之化學防護衣。
      3 內、外式化學防護手套。
      4 適當之工作服。
      5 鐵頭、鐵底具化學防護之長 (半長) 統靴或鐵頭、鐵底具化學防
        護之安全鞋與可棄式化學防護鞋套。
      6 適用之安全帽。
  三  符合C 級規格之個人防護裝備如下:
      1 全面或半面式具濾毒罐之空氣濾淨呼吸器。
      2  頭套連身之化學防護衣。
      3  內、外式化學防護手套。
      4 適當之工作服。
      5 鐵頭、鐵底具化學防護之安全鞋與可棄式化學防護鞋套。
      6 適當之安全帽。

五  審核程序如下:
 (一) 依作業要點十五、十六之規定。
 (二) 績效評鑑以術科考試方式辦理,內容包括現場安全措施維護、個人
      防護設備著裝、監測設備測試操作、人員採樣技術、除污動作等。
 (三) 系統評鑑內容以人員訓練、樣品採集運送保存、現場採樣及各項管
      理監測作業、儀器設備校正保養及維護、安全衛生及除污管理等為
      查核重點。

六  採樣計畫書撰寫格式如下:
 (一) 背景說明:
      1 場址使用沿革。
      2 場址環境描述。
      3 過去調查資料。
      4 採樣目的及範圍界定。
      5 計畫期程及經費。
 (二) 數據品質目標:
      1 數據品質目標執行程序。
      2 數據品質目標。
      3 數掾驗證作業。
 (三) 組織架構與分工:
      1 人員學經歷及職責:
      (1) 計畫主持人。
      (2) 現場計畫經理人。
      (3) 採樣人員。
      (4) 安全衛生人員。
      (5) 現場品保人員。
      (6) 檢驗室主管、品保人員。
      2 品保計畫執行:
      (1) 系統查核。
      (2) 監督作業。
      (3) 修正措施。
      3 檢驗人員分工。
 (四) 現場設備及相關措施:
      1 現場儀器、設備、耗材清單。
      2 採樣方法。
      3 採樣位置及所需樣品數。
      4 現場樣品採集及保存。
      5 現場樣品篩選分析項目及方法。
      6 廢棄物清除作業。
      7 設備除污措施。
      8 現場文件管制。
 (五) 樣品管制、保存、運送:
      1 樣品標籤。
      2 樣品封條。
      3 樣品管制、處理、運送作業。
      4 檢驗室樣品接收作業。
      5 分析使用之檢測方法。
 (六) 安全衛生及污染防制措施:
      1 安全衛生負責人及代理人職責。
      2 作業環境風險描述及因應措施。
      3 現場人員面對可能危害防制之相關訓練。
      4 個人防護裝備使用及操作。
      5 採樣期間環境偵測措施。
      6 場址界定之管制措施。
      7 人員及設備除污措施。

七  採樣方法:
 (一) 應使用主管機關公告之採樣方法。
 (二) 主管機關尚未公告採樣方法者,申請機構得參酌國內外相關採樣方
      法,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提報適當採樣方
      法。

八  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項依本辦法及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  本作業規範自公告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