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台八十一環字第三六四五一號函核
定通過之「環境教育要項」。
二 目的:為加強環境教育,鼓勵全民參與,充分運用民間資源,提昇地
方環保機關行政效率,對於平日熱心從事環境保護發展工作及努力執
行環保事務,且有顯著績效者,加以表揚並獎勵。
三 獎勵對象:全年推動環境保護績效優良,表現卓越之學校、教師、義
工及地方環保人員。
四 類別:
(一) 國民中、小學學校暨教師類。
(二) 環境保護義務工作人員類。
(三) 地方環境保護人員類。
五 遴選資格:凡符合獎勵對象之資格,並於每年元月至十二月間,且有
左列各類別所定之具體環境保護工作事蹟,著有績效者。惟其事蹟如
曾受中央政府機關表揚者,不列入本次遴選表揚範圍。
(一) 國民中、小學學校暨教師類:
1 臺、澎、金、馬地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及教師。
2 四年內未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環保有功優等學
校或教師;四年內曾獲環保有功之甲等學校或教師可參加優等學
校或教師選拔,若未獲選,則不重覆頒給甲等獎勵。
3 協助推展學校環保工作有左列兩項以上事蹟者:
(1) 應用環保教材進行教學、研究、出版、創作、競賽及表演活動
,著有績效者。
(2) 辦理學校環保或社區服務,如環保新生活、環保小署長、環保
母姐會等校園環保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3) 推動校園環保活動,如辦公室做環保、資源回收、垃圾減量、
節約能源、校園、廁所綠化美化,有具體事蹟者。
(4) 舉辦鄉土教學、戶外教學、參觀講習、研討活動,有具體事蹟
者。
(5) 建立校園環境圖書資訊、展示、宣導等教育媒體系統,有具體
事蹟者。
(6) 其他與學校環境教育實施計畫有關之事蹟者。
(二) 環境保護義務工作人員類:
1 熱心參與國內環保工作之人員,有左列事蹟之一者:
(1) 力行環保工作:推動社區清潔維護、綠化美化、垃圾減量、資
源回收等環保新生活運動,著有績效者。
(2) 推廣環境教育:辦理環境教學、展示、講習、政策宣導、解說
等活動,著有績效者。
(3) 監督通報:擔任污染之監督通報工作,消弭重大公害發生或勸
導民眾改善行為,著有績效者。
(4) 環保學術研究:發明環保技術、研究環保理論、實務推展、應
用,在學術領域或實務界有獨具創作者。
(5) 贊助認養:捐贈、贊助及協助環保活動、認養公共設施、場所
,著有績效者。
(6) 其他對環保工作有卓越貢獻者。
2 國民中、小學學校校長、教師及以環保相關事業或教學為職業之
環境保護義務工作人員不在本項目表揚之列。
(三) 地方環境保護人員類:
1 於地方環境保護機關辦理業務,在職三年以上之正式編制或聘僱
人員,三年內未得本獎勵,並有左列事蹟之一者:
(1) 辦理環保相關業務事蹟優異,有具體貢獻者。
(2) 工作及個人操守表現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3) 環保行政、技術之研究、改進、計畫方案之擬定,經採行具有
績效者。
(4) 執行中央環境保護機關交辦重要業務,圓滿完成者。
(5) 執行宣導、訓練、文宣及為民服務方案,有具體事蹟者。
(6) 取締、檢驗、督導、策劃及調處公害案件,有具體事蹟者。
(7) 其他環保有關工作表現優良者。
2 推薦為地方優良環境保護人員,不得為單位正副首長及主管人員
。
清潔隊員另有獎勵辦法,不在本項目表揚之列。
六 評審:
(一) 初選:
1 直轄市、縣 (市) 環境保護局接受各界推薦,並辦理初選工作 (
學校及教師部分會同教育局辦理) 後,將推薦表函送本署。
2 初選名額:直轄市、縣 (市) 環保局於辦理初選後,將全部推薦
表打字 (含磁片) 及證明文件送本署審查。
(1) 國民中、小學學校:轄區內國民中、小學總數十分之一。
(2) 國民中、小學教師:轄區內國民中、小學教師總數百分之一。
(3) 環境保護義務工作人員:轄區每十萬人推薦一名,不滿十萬人
者以一名計算。
(4) 地方優良環境保護人員:地方環境保護機關總人員數五十分之
一。
(二) 複選:
1 由教育部代表二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九人、臺灣省政府教
育廳代表三人、環境保護處代表三人、學者代表三人,合計二十
人組成複選委員會辦理複選工作。
2 複選工作包括書面審查及實地查證。
(三) 決選:由本署聘請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部會代表、中央民意代表
、民間團體代表、傳播媒體代表、大學環保系 (所) 主任 (所長)
等十五人組成決選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
七 獎勵:
(一) 除地方優良環境保護人員遴選特優十名外,其餘獎項各遴選優等十
名,甲等若干名 (視工作事蹟認定) ,均頒給獎牌 (狀) 、紀念品
,並於公開場所進行表揚。
(二) 獲頒「國民中、小學學校暨教師類」獎項之人員,由主管教育機關
依權責給予敘獎。獲頒優等及甲等者,分別以記功二次及一次為原
則。
八 本要點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