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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產品管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綜字第1121322309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綠色生活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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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環境保護產品之追蹤查核工作,特訂
    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環境保護產品分類如下:
(一)環保標章產品(第一類環境保護產品)。
(二)第二類環保標章產品(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

三、本規範之追蹤查核項目如下:
(一)針對取得環保標章使用權之廠商追蹤其產品登錄及申報相關事項。
(二)生產廠場及服務場所之追蹤查核。
(三)販售場所及倉庫之追蹤查核。
(四)產品抽樣檢驗(以下簡稱產品抽驗)。
(五)其他。
    本部得委託專業機構為查核單位,辦理環境保護產品之追蹤查核有關
    事宜。

四、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查核單位年度規劃辦理追蹤查核之環境保護產品。
(二)本部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決議追蹤
      查核之環境保護產品。
(三)經舉發不符合規定之環境保護產品。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五、查核單位執行追蹤查核事項,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查核員於執行追蹤查核時應配戴本部核發之證明文件,並使用環境
      保護產品追蹤查核紀錄表、廠商產品相關資料、具攝錄影功能之設
      備及其他必要文件或器具。
(二)接獲本部指定追蹤查核對象或檢舉案件,應於指定期限辦理追蹤查
      核,並將查核結果函送本部處置。
(三)追蹤查核結果應由查核單位向審議會報告。
(四)查核單位及執行查核業務之人員,依規定執行查核業務所取得之資
      料,涉及申請廠商之工商秘密或個人隱私者,應予保密。
(五)查核單位應妥善保存查核作業相關文件,保存年限至少五年。銷毀
      文件前,應保留銷毀紀錄並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六、環境保護產品生產廠場及服務場所之追蹤查核項目如下:
(一)相關證件及其有效期間。
(二)製程、原物料及其他添加物。
(三)有無明顯污染。
(四)品質控制機制。
(五)環境保護產品是否符合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及第二類環保標章環境訴
      求評定基準之規定。

七、販售場所及倉庫之追蹤查核項目如下:
(一)產品或包裝上標示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環保標章圖樣及顏色。
(二)產品或包裝上標示規格標準所定之應標示項目或環境訴求項目等內
      容。
(三)產品包裝之型式與材質。
(四)確認正確使用環保標章、第二類環保標章、證書、證號或文字。

八、完成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之追蹤查核後,查核員應填具環境保護產品
    生產廠場及服務場所追蹤查核紀錄表,並請廠商人員簽章;廠商人員
    拒絕簽章時,查核員應詳載其事實。
    完成販售場所及倉庫之追蹤查核後,應將查核狀況拍照留存並將查核
    相關資訊及結果填具於環境保護產品販售場所追蹤查核紀錄表,並請
    廠商或販售場所之人員簽章;相關人員拒絕簽章時,查核員應詳載其
    事實。

九、取得標章使用權廠商應於使用權證書有效期間配合執行生產廠場、服
    務場所、倉庫及販售場所之追蹤查核及產品抽樣檢驗作業,且遵循下
    列事項:
(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無預警之追蹤查核。
(二)預先通知之追蹤查核,應派員說明。
(三)於環境保護產品追蹤查核紀錄表簽章。
    本部得要求廠商配合本部及查核單位,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十、查核單位執行追蹤查核發現不符合規定之事項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發現廠商擅自使用標章、證書、證號或文字於其他產品,應於七日
      內將查察結果函送本部。
(二)除前款違規之情形外,查核單位應將追蹤查核報告於七日內函送本
      部。
(三)前款追蹤查核報告內容應包括受查產品名稱、廠商名稱、查核項目
      、違規事項及相關事證,以及違規處置建議等。
(四)應於本部通知廠商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七日內進行複查,於複查
      後七日內將複查結果函送本部。廠商如拒絕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
      應將該情形連同相關事證資料函送本部處置。

十一、查核單位執行環境保護產品抽驗時,以販售場所中銷售之環境保護
      產品為主;必要時,得以無預警方式會同廠商抽樣生產廠場或倉庫
      內之產品。
      查核單位得視需要購置環境保護產品進行抽驗。

十二、查核單位執行環境保護產品抽驗及封樣程序如下:
  (一)自備採樣器材及樣品容器等物品,隨機採取足量可供檢測分析之
        產品,並封樣、拍照。
  (二)將產品置於適當之包裝或容器,避免樣品遭受污染或更換。
  (三)黏貼封存標籤於樣品包裝或容器上,標籤內容包括封存之環境保
        護產品名稱、地點、日期及時間。
  (四)採樣前產品擺放情形及黏貼封存標籤後,均應拍照及詳實記錄採
        樣過程,並由查核員會同廠商或販售場所之人員於環境保護產品
        現場抽樣紀錄表上簽章;相關人員拒絕簽章時,查核員應詳載其
        事實。

十三、生產廠場或倉庫無環境保護產品可供送驗時,查核員應記錄未取得
      環境保護產品原因,並將該廠商納入下次抽驗之名單。

十四、環境保護產品檢驗應委託符合環境保護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第四
      點第一項第八款第四目之專業檢測機構辦理。

十五、查核單位執行產品抽驗發現產品品質不符合環保標章規格標準或第
      二類環保標章環境訴求評定基準者,應於接獲檢驗報告後七日內函
      送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