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減少加油站加油作業油氣逸散
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補助設置真空輔助式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以下
簡稱油氣回收設備)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於公告前、後設置油氣回收設備者。
三 補助期間:
(一) 於公告前已合法營運或已取得建築執照之既存加油站;自公告日起
三年內申請,逾期提出不予受理。
(二) 新設加油站:自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前申請
,逾期提出不予受理。
四 補助標準:同一油氣回收設備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一) 既存加油站:
1 自公告日起一年內申請者,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四萬元。
2 自公告日起二年內申請者,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3 自公告日起三年內申請者,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二) 新設加油站: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五 補助順序:
(一) 本署依申請順序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
(二) 申請補助當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得保留至下一
年度優先核撥。但預算停止編列時,得不予補助。
六 申請程序:
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備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證明文件或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三) 通過美國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 (CARB) 、德國控制技術學會 (TUV)
或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油氣回收設備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 油氣回收設備原廠出廠證明書正本。
(五) 油氣回收系統地下管線設計圖正本。
(六) 經本署指定之檢驗機構進行油氣回收設備性能測試合格之檢驗報告
正本。
(七) 購置油氣回收設備三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八)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備 註:附件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0 卷 4 期 34 頁)
七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本署應即通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
員會將補助款逕行撥付申請者。
八 本署另核予受補助者油氣回收設備宣導告示板,供其懸掛於加油站內
明顯處所。
九 於補助款核撥之五年內,本署得隨時派員前往受補助之加油站,追蹤
查核其油氣回收設備使用情形及維修、保養紀錄。如有未依該油氣回
收設備原廠標準操作規範操作或換裝非油氣回收油槍情事,本署得要
求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退還已領之補助款,受補助者不得拒
絕。
十 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