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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設置真空輔助式油槍油氣回收設備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17800B號函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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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減少加油站加油作業油氣逸散
    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補助設置真空輔助式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以下
    簡稱油氣回收設備)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於公告前、後設置油氣回收設備者。

三  補助期間:
 (一) 於公告前已合法營運或已取得建築執照之既存加油站;自公告日起
      三年內申請,逾期提出不予受理。
 (二) 新設加油站:自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六日前申請
      ,逾期提出不予受理。

四  補助標準:同一油氣回收設備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一) 既存加油站:
      1 自公告日起一年內申請者,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四萬元。
      2 自公告日起二年內申請者,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3 自公告日起三年內申請者,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二) 新設加油站:每一油槍補助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五  補助順序:
 (一) 本署依申請順序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
 (二) 申請補助當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敷支應時,得保留至下一
      年度優先核撥。但預算停止編列時,得不予補助。

六  申請程序:
    申請設置油氣回收設備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證明文件或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三) 通過美國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 (CARB) 、德國控制技術學會 (TUV)
      或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油氣回收設備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 油氣回收設備原廠出廠證明書正本。
 (五) 油氣回收系統地下管線設計圖正本。
 (六) 經本署指定之檢驗機構進行油氣回收設備性能測試合格之檢驗報告
      正本。
 (七) 購置油氣回收設備三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八)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備      註:附件請參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報 第 10 卷 4 期 34 頁)

七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本署應即通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
    員會將補助款逕行撥付申請者。

八  本署另核予受補助者油氣回收設備宣導告示板,供其懸掛於加油站內
    明顯處所。

九  於補助款核撥之五年內,本署得隨時派員前往受補助之加油站,追蹤
    查核其油氣回收設備使用情形及維修、保養紀錄。如有未依該油氣回
    收設備原廠標準操作規範操作或換裝非油氣回收油槍情事,本署得要
    求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退還已領之補助款,受補助者不得拒
    絕。

十  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