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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80087962A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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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廢止本署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環署綜字第○九六○○八○○八三號令、
一○○年一月十三日環署綜字第一○○○○○四五四一號令及一○五年一
月七日環署綜字第一○四○一○七二○七 A 號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