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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勵海關及警察人員協助查緝非法輸出入氰化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4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112號函
法規體系: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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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獎勵海關及警察人員協助查緝
    非法輸出入氰化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直接出力之海關及警察查緝氰化物有功人員。

三  本署依查緝氰化物數量,頒發等值獎金之獎品;其頒發獎品金額標準
    如附表一。

四  獎品之具領,由當地關稅局或警察直屬機關,列具請領人姓名、職稱
    、身分證號碼、應發獎品金額、戶籍地址及查緝事實,格式如附表二
    ,分別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前函報本署。

五  本署於彙整具領清冊並審核後發給獎品。

六  獎品價值達新台幣七千元以上者,由本署代繳百分之六所得稅。

七  本要點經  署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