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有關規定沒入之毒性化學物質,其變賣,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變賣毒性化學物質由各級環保主管機關辦理,採議價、比價或標售方
式為之。其一定金額以上案件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稽察條例(以下簡稱稽察條例)及有關規定公告標售辦理。
三、承購人以持有該物質製造、販賣許可證、使用核可文件或領有環保主
管機關核准文件者為限。
四、議價、比價及標售之作業,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變賣機關所
定有關變賣財物之規定辦理。
五、毒性化學物質在變賣之前,應繕冊對貨、核估價格、預估底價,依規
定通知派員監視及公告。
(一)繕冊對貨:繕具貨物清冊,並核對整理貨物。
(二)核估價格:得參考市場行情或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資料,就貨物之實
況核估最近市場行情價格,核估依據註記於報告表或其他相當之文
件。
(三)預估底價:
1.貨物以不低於核估價格之六折為原則擬定底價,並造具底價清冊
:其經變賣二次仍無法售出者,再變賣時得另定底價。
2.造具底價清冊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所授權者核定。
3.預估底價經核定後即予密封,其一定金額以上者,於辦理開標、
比價或議價前三日,一份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
(四)通知派員監視:預估底價未達稽察條例所定一定金額者,由環保主
管機關之會計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視,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除由環
保主管機關之會計或有關單立派員監視外,並應於事前通知上級主
管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五)公告:比價或標售前將貨物品名、數量、規格、看貨時間地點、比
價或開標時間地點等,在主辦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採標售方式
者並應在當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
六、毒性化學物質之標售程序,包括繳納押標金、投標、開標、決標及相
關程序。
(一)繳納押標金及投標:由投標人取得標單後,依規定填寫標單、繳附
相關文件及繳納押標金,於期限內以限時掛號函寄達環保主管機關
。
(二)開標:由環保主管機關指派人員主持,在監視人員監視下當眾開標
。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案件,審計機關屆時未派員時,事後應
函告開標結果。
(三)決標:
1.經審查,三家以上投標廠商資格符合後,進行決標,決標時以在
預估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有二個以上同額最高標價時
,由各該到場投標人當場再行比價,並以最高者為得標。如各該
同額最高標價之投標人未到場或到場拒絕再行投標時,由主持人
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未達底價時,得斟酌實際情況,由最高
標價者優先當場加價乙次,如仍未達底價,得由到場之全體投標
人當場再加價,加價後以超過底價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
2.依規定未能決標,其最高標價低於底價未達百分之十,且標售貨
物之預估底價在稽察條例所定一定金額以上者,主辦機關認為必
須決標時,得敘明理由,報機關首長核准後,送該管審計機關決
定之。未達一定金額者,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得為決標。
(四)經公告標售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變賣未達底價連
續兩次,再行標售確有困難者,得依稽察條例第七條、審計法施行
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循一定程序改按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
(五)毒性化學物質之變賣,其貨價未達稽察條例所定一定金額者,確因
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標售方式辦理者,得列舉事實
,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以比價方式辦理。
七、變賣機關得視實際存量,依法議價、比價或標售處理貨物。
八、投標人得標後之繳款提貨有關事項,按變賣機關規定辦理,未得標者
當場憑收據領回押標金。
九、經變賣仍無法售出之貨物,得簽准銷燬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處理清結,
其貨價在稽察條例所定一定金額以上者,銷燬時應徵得審計部同意後
為之。
十、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