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
,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第 3 條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
一、第一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
第 4 條
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升)如下:
一、列管項目:項目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一致,各項目之監測標準值為
管制標準值之二分之一。
二、背景與指標水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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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測標準值 │
│ 監測項目 ├─────┬─────┤
│ │第一類 │第二類 │
├────────────────┼─────┼─────┤
│鐵(Fe) │○.一五 │一.五 │
├────────────────┼─────┼─────┤
│錳(Mn) │○.○二五│○.二五 │
├────────────────┼─────┼─────┤
│總硬度(以 CaCO3 計) │一五○ │七五○ │
│(Total hardness as CaCO3) │ │ │
├────────────────┼─────┼─────┤
│總溶解固體物(Total dissolved │二五○ │一二五○ │
│solid) │ │ │
├────────────────┼─────┼─────┤
│氯鹽(Chloride as Cl-) │一二五 │六二五 │
├────────────────┼─────┼─────┤
│氨氮(Ammonium nitrogen) │○.○五○│○.二五 │
├────────────────┼─────┼─────┤
│硫酸鹽(以 SO42- 計) │一二五 │六二五 │
│(Sulfate as SO42-) │ │ │
├────────────────┼─────┼─────┤
│總有機碳(Total organic carbon)│二.○ │一○ │
├────────────────┼─────┼─────┤
│總酚(Phenols) │○.○一四│○.一四 │
└────────────────┴─────┴─────┘
第 5 條
監測項目及頻率,依下列監測目的評估:
一、地下水監測目的為區域背景水質調查者,依歷年水質調查結果檢討及
調整。
二、地下水監測目的為污染調查及查證者,視場址污染特性、污染改善進
度及調查結果檢討及調整。
第 6 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
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參考。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