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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07 0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研字第1155102706號令
法規體系: 國家環境研究/環境污染檢驗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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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水
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
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六十
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
費用:

第 3 條
因公務需要於檢驗測定機構之補發、換發、變更許可證,免繳納證照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